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2]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公寓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者;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者;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者;
4.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者;
5.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者;
6.在公寓楼内停放、骑行自行车者;
7.未经请假在规定时间晚归者;
8.寝室物件摆放不整洁,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9.学校上课时间或晚上熄灯时间以后,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影响到他人休息者;
10.擅自将床位转借(租)他人者;
11.未经允许在公寓楼内从事租贷、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12.已办理走读手续并免交住宿费的学生,又擅自在学生宿舍内住宿者。
第二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3.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者;
14.擅自搬迁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15.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出入学生公寓者;
16.学生公寓室内拥有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壶、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者,同时收缴其违章电器;
17.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者;
18.在公寓楼内吸烟、点蜡烛、焚烧杂物者;
19.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0.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21.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者。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2.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者;
23.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
24.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的3倍以上罚款;
25.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
26.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点蜡烛等明火,造成火险危及宿舍安全,造成火灾事故的,依学校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27.参与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区域内摔砸酒瓶等爆响物者;
28.未经请假擅自在校外留宿者。
第四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9.恶意破坏公寓公共设施,寝室内门窗者,且所造成的他人财产、共有财产的损失须照价赔偿;
30.留异性在宿舍过夜者。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离校期间,毕业生已发放毕业证者,由学校追回其毕业证,并从网上注销其毕业资格。
31.为起哄宣泄,在楼内燃放鞭炮者或故意从楼内扔砸东西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须依国家法律进行处理;
32.故意严重扰乱学生公寓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带头起哄引起大规模起哄喧哗甚至骚乱者;
33.其它故意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者。
第六条 盗窃财物事宜详见《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损害公物事宜详见《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赌博事宜详见《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