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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2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奖学金。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学校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本校学籍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3)学习目的明确,各科学习成绩和技能考核合格;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有良好的集体意识、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有课程不及格者;

(6)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搞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

(7)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一次被评为最差寝室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批评寝室者;

(8)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标准:

1.特等奖学金:1000元/年;

2.一等奖学金:800元/年;

3.二等奖学金:600元/年;

4.三等奖学金:300元/年。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名额):

学校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其中特、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5%、4.5%、10%、15%,并依据各学院实有学生人数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要求:

1.获得特等奖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5%,必修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10%,必修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20%,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30%,必修课成绩均在65分以上;

2.各学院、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评选,任何个人不得包办代替,确保评选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学院、各班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9、10月份进行,11月份颁发;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进行评议,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后上报至各学院审核;

3.各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将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复审;

4.学生工作处将审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的发放:

1.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欠学费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学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