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科技文化服务和其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自立精神,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是“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基本原则包括: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严格管理、分级考核、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保证重点。
第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科,下同)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等工作,各用工单位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核、报酬计发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开展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1.每年在学校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2.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补充。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设岗依据:以工时定岗位。
1.原则上按每个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年(或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5—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相关单位应将那些易于操作、适合学生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逐步减少临时用工量,节省学校开支。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通过各种途径,拓宽渠道,积极收集校内外用工信息,不断扩大服务项目,尽可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固定岗位设立流程和要求:
1.校内用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付酬的岗位,用工计划由各单位自定,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在校内统一公布;由校基金付酬的岗位,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计划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联络确定。用工计划申报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
2.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工作不得与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3.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工作要确保安全(无毒、无害、无其它安全隐患),学生力所能及。
4.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作为校内教职员工助手,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单位不得用学生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商定,临时完成一些突击性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用自有资金付酬的,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用校基金付酬的,由用工单位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进行招聘。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9-10月进行。
第十三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精神,校内各用工单位均可在全校范围内招聘,学生也可以根据各单位招聘条件、要求及自身情况选择应聘单位和岗位,并凭本人学生证和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使用违章电器、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和接受各类资助的资格;学生最近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招聘时若发现在现有申请人中无人能胜任现有岗位,应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考虑安排其他学生参加应聘。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学校各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参加应聘。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须及时将录用学生名单汇总表等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表现优秀的应予以表彰,表现较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学生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用工单位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相关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精、责任心强的教职员工担任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培训等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用协议。如需续聘的,须重新办理续聘手续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因特殊情况,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要变动的,用工单位须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商定。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工单位和个人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并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学生擅自在校外应聘的,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时,一切责任自负,同时,学校对当事学生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高于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和工资标准,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填报岗位考核表和酬金发放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财务科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在填写酬金发放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假填报及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单位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争议,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木办法由校学生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