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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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课堂。为了贯彻高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之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违纪事件的处理、住宿分配调整、基本设施管理及日常维修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公寓全体管理工作人员围绕“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入校前,学生工作处根据新生录取人数以及当年毕业生退宿情况等统一调配学生住宿,各学院按照男女分楼栋,专业、班相对集中,学生籍贯参差的原则,具体安排学生住宿。

第六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费用票据等证件办理住宿手续,到指定的楼栋宿舍床位住宿。

第七条 学生因入伍、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要持《学生离校通知单》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如学生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将按保留床位来计收住宿费。

第八条 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办理退宿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结算水电费,验收住宿基本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并做好登记,报其对应部门审核。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按《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走读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其所在学院审批办理,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严重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违纪处理办法,对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带走个人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根据住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相关学院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开具证明,经校方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但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住宿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及时劝阻、制止有损住宿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宿舍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接受值班人员的询问和检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必要时交保卫处审查。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撤离现场,灭火等应急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禁止存放、使用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等,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留宿外来人员。如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做出相应违纪处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房间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院,由后勤处统一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否则,违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养成随手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在宿舍内兜售的小商小贩或形迹可疑者,应立即报告楼栋门卫值班室或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按照楼栋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进入或离开公寓。上课时间及21:30以后学生一律不准会客。严禁进入异性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将接受严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并喷射灭火剂;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器;

4.私自乱接电线;

5.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6.乱扔烟蒂,引起火灾;

7.破坏公共财物等。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在公寓内喧哗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晚归,若因特殊原因,须持相关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无故晚归学生,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其违纪处分。

第五章 公寓卫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卫生分为公共卫生区和室内卫生区,公共卫生区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室内卫生由学生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于每周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开展宿舍卫生评比活动。学生工作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区:

1.公共区卫生包括:门厅、开水房、洗衣房、楼道、楼梯、窗台、公共洗手间和公寓门前及周围一米。

2.公共卫生区要保持清洁卫生,窗台、楼梯扶手、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等要干净无尘。

3.水房、开水房水龙头完好无损,无冒、滴、漏等现象,楼道垃圾随时清扫带走,无积存。

第二十九条 室内卫生要求及评分标准:

1.地面清洁无垃圾。(15分)

2.门窗无灰尘、玻璃明亮,天花板、墙壁干净,无蜘蛛网。(15分)

3.桌上整齐美观,学习用品摆放整齐。(5分)

4.被子叠放整齐一致,床单平直、干净,床下物品摆放整齐、干净。(15分)

5.不在规定区域晾晒衣物,护栏上不悬挂物品。(10分)

6.热水瓶、桶、牙刷杯等物品统一摆放,方向一致,桶内无脏衣服和废水、杂物。(10分)

7.墙壁上不乱张贴,无乱拉绳线。(5分)

8.严禁在宿舍内养宠物。(5分)

9.卫生间无异味,便坑无尿碱,水池干净,室内空气清新。(10分)

10.垃圾袋装,宿舍门前无垃圾堆放,无乱泼乱倒现象。(10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卫生计分办法

1.检查实行百分制,以宿舍为单位计分,每周检查结果由各学院填写《学生公寓卫生情况公布表》公布。

2.各学院按月统计、汇总学生公寓卫生情况送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校、学院评选文明卫生宿舍、学生评优和德育加分的参考依据。

3.学生公寓卫生得分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生公寓卫生得分情况:月卫生总得分/月检查卫生次数。

4.学生公寓月平均成绩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91—100(优);81—90(良);61—80(中);60分以下(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对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附件《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