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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三年制大专和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提出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大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本学院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 生活费用和基本学习用品开支。

第八条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资助等级分为三等:

一等助学金资助特殊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

二等助学金资助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等助学金资助一般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学生困难认定参照《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情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认定的“一般贫困”等级及以上学生;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下发通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依据省教育厅分配的计划,拟定、公布、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有效复印件)(按《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提供)。

3.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题评议会议,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表》。

4.学院初审: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确定学生所享受的资助等级,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录入到本学院贫困生库中。

5.学校审核:各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审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稿)、《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稿)和《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及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有效复印件)、《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及各班评议推选小组名单汇总表》(纸质稿)、《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建议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认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下拨后,由学生工作处造表,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同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如发现有此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追回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酗酒、抽烟且经教育不改者;

3.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

第十六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的当学年度,休、停学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