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计划进行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三年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大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本学院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4.学业成绩优秀,申报当年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6%以内;无不及格科目,技能考核优秀,按要求达到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标准,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优秀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优秀团干以上荣誉;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下发通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依据省教育厅分配的计划,拟定、公布、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3.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推选名单在各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初评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造表,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载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选、评审、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